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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衛生組長 - 最新消息 | 2023-06-06 | 點閱數: 49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2日新北社區字第1121027145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規定如下:

(一)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為佳。紙本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2,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3,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4,各局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5,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6。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7(本次改為直式)、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內頁影本相關證明文件(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或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每頁需蓋督導章證明,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本局業已於111年1月7日新北社區字第1110034096號函諒達),於112年6月21日前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審查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並造冊,於112年6月28日前送指定初審區務中心辦理。

(四)請檢具上開資料後依序彙整(請勿裝訂),於112年6月28日前以郵戳為憑,依單位所在地,逕寄至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並請填妥承辦人聯絡相關資料貼於郵寄之外信封。有關【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請依範例格式填寫,除紙本外,請另傳送電子檔至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檔名為○○單位衛生福利部獎勵名冊,寄發電子檔後請再以電話確認。

(五)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學校收件後請協助完成初審,並於112年7月14日前送本局進行複審。

三、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諒達),請轉知所轄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如附件8開立。另倘志工於不同運用單位擔任志工,應分別由各運用單位核算志工在該單位之服務時數,並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四、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2)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六、其他申請注意事項:

(一)有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人(簽名蓋章)1欄,請擇一種方式辦理,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審查機關意見部分,由本局審查;首長核章部分由本局核章。

(二)有關「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證單位1欄,請加蓋學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印信及單位負責人職章。

(三)請運用單位受理本項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並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

七、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及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首頁-政府公告區,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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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線上申請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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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績效證明書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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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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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獎勵事蹟表(直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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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紙本申請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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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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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來文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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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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