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4月7日新北府衛健字第1120571843號公告辦理。
二、公告事項: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9條第1項第4款,本市原公告之禁菸場所適用於修正後菸害防制法之全面禁菸場所。本次公告之場域分類及其適用法條羅列如下:
(一)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全面禁菸):
1、市政府大樓週遭特定區域。
2、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及本市登山步道之金山獅頭山公園好運道。
3、本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
4、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務車。
5、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園周邊。
6、診所及醫事機構前騎樓。
(二)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1、公園及綠地。
2、無菸街道。
3、無菸橋樑。
4、公車候車亭。
5、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及本市登山步道之觀音山硬漢嶺步道及楓櫃斗步道及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新店區)及本市轄管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
6、無菸廣場。
三、自即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請協助公告並廣為宣導。
四、檢附本市公告原文及禁菸場所清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