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3月20日國健教字第1120760309A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8984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出入口處(正門、側門或後門)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及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三、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洽本府衛生局及各地區衛生所索取。
四、檢附修正後菸害防制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