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3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115118號函辦理。
二、該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強制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
三、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使用者,以學生及高齡者居多,請各校及樂齡學習中心,將宣導DM及短片下載後,置於學校及樂齡學習中心官網供瀏覽,並向學生及高齡者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