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北市身心障礙服務推展協會111年11月10日北服(111)字第051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臺北市、新北市之國小(以下)兒童罕見疾病家庭。
(一)兒童本身需為患有罕見疾病(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查詢)。
(二)經政府核為低收入之家庭先。
(三)家境清寒(突遭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提出事實證明文件,讓急難救助金可以適時發揮。
(四)未領過本案者為優先。
三、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四、申請資料:詳附件簡章及申請表格可上該會網站下載(http: //www. serviceheart.org.tw)
五、本案相關資訊如附件,本案未盡事宜請洽蔡瓊瑤承辦人,聯絡電話:(02)2305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