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67799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10日金管保壽字第1100494824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07條於109年6月12日修正條文,允許人壽保險公司提供未滿15足歲身故之被保險人喪葬費用,目前最高新臺幣61萬5,000元,另依保險法第135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三、日前未滿15足歲學童身學童因遭意外事故身亡,所投保之旅行平安保險未提供未滿15足歲身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致罹難家屬無法獲得相關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為避免保險業者銷售無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旅行平安保險商品,與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需求不符,亦未顧及保戶之合理期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責成各業者於110年12月1日前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修正,提供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身故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
四、現行提供旨揭保險商品之業者已公布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網址:http://www.lia-roc.org.tw)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網址:http://www.lia-roc.org.tw),各級學校如有投保需求,可多加利用。
五、另因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商品以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限,故保險公司承保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時,其核保作業應累計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最高61萬5,000元,需相當作業時間,爰提醒各級學校如有為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需求,宜提早規劃,以免影響投保權益。
六、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及「學校辦理學生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流程說明」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