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9029號函辦理。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宣布自11月2日至11月15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新聞稿相關措施及規定調整,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4條「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防疫管理措施」部分規定,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學校落實相關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