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24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18366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17日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二、考量國內疫情尚為穩定,教育部希冀能於兼顧學生健康及學習權益下穩定發展藝術教育,爰以專案有條件開放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
三、請學校務必詳閱本注意事項,各團隊確實遵循本注意事項進行練習,並隨時注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政策;教育部亦將持續配合疫情發展適時調整本注意事項。
四、本注意事項重點臚列如下:
1.訂定完整練習計畫,包含表藝類團隊名稱、人員名冊、練習方式規劃及每日練習內容等。指導人員及學生名單應確實造冊及控管,以固定人員方式練習,禁止學生跨校練習。
2.落實人數管理,同時段內所有人員(包含指導人員及學生)以室內不超過80人、室外場地以不超過300人為限,建議採分流或分部練習。
3.對於未成年學生參加練習,應取得家長同意書,並告知家長相關練習防疫措施及應注意事項(含風險告知)。
4.除吹奏類樂器外,其他項目學生均需全程佩戴口罩。無法全程佩戴口罩之練習活動,應特別注意保持社交距離或區隔。
5.以使用個人器材(樂器、戲服、表演服裝等)為原則,吹奏類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等),不得共用;戲劇類使用之麥克風以專人專用為原則。
五、另依本注意事項附件1及附件2規範,學校應每日進行自我查檢,並將檢查表留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