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10學年度開學前後志工入校服務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0年8月12日本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應變小組第4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志工運用請依志願服務法及依衛生福利部建議針對疫情警戒期間,應先行評估服務量能和風險,並充分向志工說明與協調原則辦理: 請運用單位評估疫情尚於二級警戒期間,實際上是否有運用志工之必要性。 如有運用志工之必要,務請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0條規定,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適當環境中進行服務,排班前仍應尊重志工個人意願。 排班人力應以最低限度運用為原則。
三、可入校服務之志工對象: 開學後志工入校服務排班人力應以最低限度運用為原則,疫情期間請各校評估是否有運用志工之必要性,請各校盤整志工接種情形,進行意願調查及排班,由專案行政人員進行管控。 排班前仍應尊重志工個人意願,倘有需求應於開學前先將訊息知會志工隊長或志工本人,以安排開學前已接種疫苗14天以上志工或持3日內快篩或PCR陰性證明者為優先。
四、志工服務內容及安全規範: 志工應以從事必要性工作為主要安排原則並配合執勤時全程佩戴口罩、識別證、落實清毒、實聯制、量測體溫,執勤空間維持通風及社交距離。 開學後各校交通導護志工協助部分,建議處理原則如下: 不進入校園為原則,若需進入校內,以安排已接種疫苗14天以上或持3日內快篩或PCR陰性證明者的志工優先擔任。 導護執勤用具保管及維護方式: 提供志工保管,固定使用。 放置於警衛室。 寄放於附近店家。 每次使用完畢均須立即消毒。
五、若發生確診或居隔個案:請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開學前後防疫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