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月28新北社障字第1100169914號函辦理。 二、本法修正後,符合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者及原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換發證明者,將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請貴校協助公告周知。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23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隨文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