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9年7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3850號函辦理。
二、少事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本次修法起源係我國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經結論性意見第96點建議,爰刪除旨揭兒童適用少事法(第85條之1)並提出附帶決議:考量7歲以上12歲以下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係屬國民小學義務教育階段,就觸犯刑罰法律之兒童之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事項,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109年6月19日前)完成相關規定之研議。
三、旨案兒童自109年6月19日始,即不適用少事法處理,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有關預防與輔導工作不宜逕循現有警政或司法手段處理,應本諸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從其家庭、同儕、學校及社區等探究瞭解原因,強化社福及教育系統前端之因應處置與輔導作為,倘該兒童符合其他法令所訂應予通報、保護、協助或輔導之情形者,應依各該法應通報及處理機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