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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 資料組長 - 特教專區 | 2019-07-15 | 點閱數: 593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四)字第1080094589號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8年6月25日社家障字第1080700954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本府社會局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3792、3794、3644或專線(02)29597111。
三、前開資訊請貴校協助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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