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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教學組長 - 最新消息 | 2020-03-17 | 點閱數: 512

主旨:轉知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重申學生科學研究作品涉及人類研究應落實「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規定,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109年3月12日科推字第10904000800號函辦理。
二、依據「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限制研究事項規定「以人類為研究對象時,必須符合我國人體研究法、醫療法等相關規定(需附上人類研究切結書,如附件八之三),且須在不影響人類生理、心理及不具危險性之前提下從事研究,並出具必要之證明文件。」合先敘明。
三、前揭「人類研究切結書」內容所含之相關同意書如下:
受試者同意書:詳述研究對象之取得方式(Informed Consent),若有使用人體研究,取得之途逕必須符合我國人體研究法、醫療法等相關法規,並檢附受試者同意書。
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依據我國公告之醫療法相關規定,若進行人體試驗研究時,需檢附「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指導人員最近六年需研習醫學倫理課程九小時以上。
四、教育部自102年起委由「大專校院研究倫理審查組織查核辦公室」(網址為https://ohrp.stpi.narl.org.tw/hrpp/home/about.php)處理相關事務,至今已有13所大專校院設置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受理人體研究案件相關之研究倫理審查工作,同時協助「研究倫理審查」或「研究對象權益保護」有關之訓練及諮詢等,期望透過不同層面,推動與落實研究對象保護事宜。
五、請各校參加本市「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及「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學生作品如涉及人類研究,請落實上述相關規範,以維護學生參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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